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梨树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“八不准”
来源:梨树县纪委监委 日期:2020-09-08 14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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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以及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等规定,制定梨树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“八不准”:

1、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发表、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。

2、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。

3、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地区、部门、单位负责人。

4、不准以案谋私,干预、插手、打听、泄露问题线索受理、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。

5、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、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。

6、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、搞特权、办私事。

7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、娱乐活动。

8、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有悖于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。

对违反本规定的,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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