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必须坚持原则,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案,严格执行“十不准”。
一、不准弄虚作假,故意夸大、缩小案情,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,伪造、篡改、隐匿、销毁证据;
二、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涉案人员逼供、诱供或打骂体罚、侮辱人格;
三、不准私自借用或占用涉案单位、涉案人员提供的交通、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;
四、不准接受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钱物、有价证券、代币卡及提供旅游、度假、休闲娱乐活动及各种名义的宴请;
五、不准在涉案单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工作调动、录用提拔、经商、推销产品等利益;
六、不准在涉案单位借用公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;
七、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涉案人员说情、打听案情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案件查办情况等有关信息,对具备回避条件的案件,须主动申请回避;
八、不准私自同被调查人员或涉案人员建立个人交往或单独见面;
九、不准擅自扣押被调查单位、被调查人员的财产或挪用、截留、私用、私分、隐匿、调换被扣押、罚没和追缴的款物;
十、不准向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透露举报人员及有关材料的内容、领导批示及案件进展等有关情况。